【以案释法】人防工程不得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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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1年9月,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玉城街道某小区地下室时,发现有人将杂物堆放在人防区域。经调查,该幢业主王某事先经过物业公司的同意,将一张旧折叠床、一个破沙发、旧电器等杂物堆放在人防区域,涉案人防区域属于人防防毒通道,用于人员进出或疏散等作用,侵占了约4平方米。其行为侵占了人防工程,但未造成人防工程损失,当事人已于2021年11月9日自行清理侵占的物品。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立案,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解读】 上述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予行政处罚。人防工程不是自家“后院”,一些单位和个人法治观念淡薄、战备意识不强、忽视人防建设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四十九条 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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