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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地未经批准擅自改造人防工程案
时间:2020-07-23 15:55 来源: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作者:台州市人防办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5日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玉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玉城街道上段村股份XXXX所有的上段大厦三区防空地下室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地下室人防工程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现象。经调查,2016年7月份,当事人玉环市玉城街道上段村股份XXXX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对上段大厦三区电梯正下方附近的地下室开展改造,一处通过用水泥砖砌筑改造升降电梯(改造面积达9.1平方米)另一处通过将地下室顶板换成了钢板改造为手扶式电梯(改造面积过12.4平方米)总改造面积达21.5平方米。2018年9月30日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未经批准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的行为,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解读】

上述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人防工程是人民群众在战争来临时的保命“工程”,一些单位和个人法治观念淡薄、战备意识不强、忽视人防建设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

【相关法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改造或者报废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市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