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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23-02-28 12:13 来源: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作者:台州市人防办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加快转变人防建设发展方式,建设强大巩固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坚持战备优先,兼顾社会、经济效益,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为突破口,创新人防工程管理机制,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归属,扎实推动台州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以明晰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为核心,大力推进人防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到2023年底,全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总体框架基本形成,制度体系、保障体系、监督体系等改革事项基本建立。到2024年底,全面建成规划科学、权属清晰、运营高效、维护落实、转换可靠、监督有力的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工程产权归属。2023年2月1日起,市、县(市、区)政府及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在设置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以及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应明确结建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后,需无偿移交给市、县(市、区)政府及台州湾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由财政出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结建人防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登记在本单位或政府指定集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名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人防办、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人防规划引领。市、县两级完成新一轮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编制,将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和指标体系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实行“一张图”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将人防设施配置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人防主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加强部门联动,压实监管责任,确保建设项目严格落实人防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人防办)

(三)明确项目审批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在结建人防工程审批时,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国有全资企业。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为人员掩蔽的,其掩蔽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60%;平时用途为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各类公共停车位不得设置在人防区域。人防主管部门应核实人防独立区域及独享的口部建筑面积与位置。结建人防工程验收时,国有全资企业应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协助国有全资企业做好项目移交、登记等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

(四)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发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使用效能,加大自建人防工程建设力度,重点推进指挥、医疗救护等高等级人防工程设施建设,不断优化人防工程结构布局。加强人防综合体、地下连通道等节点型人防工程建设,促进地下空间互联互通、连片成网,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深化人防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完善人防领域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

(五)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细化完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产权登记主体(以下简称产权人)作为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经营收益主体,承担国有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应急演练等责任。产权人可自行成立专业队伍组织对人防专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维修,也可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化市场服务开展维护、维修工作。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产权人与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产权人破产清算、转移登记情况下,人防资产接受方应承担人防工程日常维护和平战转换等费用,保持其战备功能,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综合执法局、市国资委)

(六)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建立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制度,国有全资企业开展市场化经营运作,依法灵活采用租赁经营等模式,盘活人防工程资产。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应当根据规定首先满足地下室所在小区业主的停车需要。国有全资企业要对人防工程经营收益实行专项管理,统筹用于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演习演练和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不得用于抵押、转让,在确保战备功能前提下,可依法探索以使用收益权开展融资运作,做到保值增值。(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人防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

(七)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市、县(市、区)政府及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监管工作的领导。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行业监管职责,并会同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定期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产权登记、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开发利用、平战转换及资金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实行双重管理、单独核算、单项考核,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审计局、市国资委)

(八)加大推进改革试点。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产权改革前已竣工的既有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及确权登记工作。加强既有人防工程维护监管,探索建立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的“以新养老”新模式。推进人防数字化改革,加快形成规划科学、登记便利、维护管理可视、监管可溯的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机制。(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市人防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工作,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改革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人防办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改革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等工作,要牵头加强规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业务培训。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人防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国资委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推进改革的创新做法、取得的成效及时提炼总结,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会商、合力解决,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启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机制,推进人防工程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管理,实现人防工程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确保人防工程“平时好用、战时管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做好改革政策解读,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群众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