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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防指挥保障中心(台州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综合协调中心)章程
时间:2022-09-07 15:51 来源: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作者:台州市人防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人防指挥保障中心(台州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综合协调中心)。

台州市人防指挥保障中心(台州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综合协调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保障中心)住所为台州市星云路218号。

第三条  指挥保障中心是经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指挥保障中心开办资金11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指挥保障中心宗旨:为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人民防空指挥部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第六条  指挥保障中心业务范围:

(一)承担人民防空指挥部相关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二)承担人防专业队和民防志愿者队伍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协调。

(三)承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建设、维护和日常使用等管理工作。

(四)承担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保障事务性工作。

(五)完成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指挥保障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八条  指挥保障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指挥保障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指挥保障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权利:

(一)提出指挥保障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指挥保障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指挥保障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指挥保障中心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义务:

(一)支持指挥保障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开展指挥保障工作;

(二)为指挥保障中心开展指挥保障工作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指挥保障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指挥保障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指挥保障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指挥保障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指挥保障中心宗旨,维护指挥保障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指挥保障中心党组织工作职能在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的领导下,依托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党支部履行。

第十三条 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指挥保障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指挥保障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  指挥保障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指挥保障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二十条  指挥保障中心议事决策依托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和贯彻执行上级的重要指示、各项决定和工作任务,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好具体实施意见。

(二)研究、决定和部署中心各项重要工作,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提出阶段性工作的具体意见。

(四)审议和审定以指挥保障中心名义发布的涉及中心工作的文件、意见、方案、考核办法等。

(五)审议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大额度经费的使用。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会议时间。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确定议题。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主任提出,或者由副主任或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建议,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

(三)会议准备。凡列入会议议题,由相关责任人按会议要求作好准备。

(四)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书面送达与会人员。确实无法送达的,应用其他形式通知,并做好记录。

(五)会议讨论。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相关责任人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六)表决决策。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指挥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指挥保障中心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指挥保障中心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指挥保障中心全体成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由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指挥保障中心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职能依托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相关机构并在其指导下履行。

第二十五条  指挥保障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指挥保障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指挥保障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如遇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过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指挥保障中心章程;

(二)审议指挥保障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议指挥保障中心薪酬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岗位设置及分工方案;

(四)审议其他涉及指挥保障中心的重要事项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指挥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指挥保障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指挥保障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 指挥保障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指挥保障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指挥保障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指挥保障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指挥保障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指挥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指挥保障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三)章程报送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准。

(四)章程报送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指挥保障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指挥保障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指挥保障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指挥保障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指挥保障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指挥保障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指挥保障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台州市人防指挥保障中心(台州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综合协调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同意,自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