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人民防空规划融入城市规划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函(2018)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人民防空规划与城市规划融合,统筹人防工程调控力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狠抓产业项目、大抓实体经济”活动的有效开展,经市人防办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协商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人防规划融入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明确城市总体防护目标、防护体系,提出人防工程、人防警报、疏散及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设施的布局要求;人防专项规划应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城市交通、水利、通信、市政、综合管廊、地下停车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融合人防要求,按人防专项规划及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标准要求落实。
二、落实人防设施配置要求纳入规划条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明确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人防设施配建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可易地建设面积及互联互通等具体要求。对规划没有明确人防设施配置要求的地块,人防主管部门对地块人防设施配建提出细化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及土地出让方案。
三、完善人防规划融合协调机制。人防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参与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审工作,参加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等会议,并提出人防设施配置要求。“多规合一”系统实施后,人防主管部门可通过此系统将人防设施配置要求提交相关部门作为设置依据。
四、深化联合审批及监管制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深化联合审批及监管制度。建设项目人防施工图报审前应办理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和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应在施工许可证阶段并联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协作配合,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
五、明确人防设施配置要求
1、片区人防工程配建指标确定。各片区人防工程配建指标由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确定。专项规划没明确的,可按《实施意见》确定的人均配建指标范围,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片区已建人防工程情况确定。
2、人防工程功能及等级设置要求。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人员掩蔽、配套(物资库)工程等各类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及等级按人防规划要求设置。规划未明确的地块,民用建筑以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为主,各防空片(区)可按下表比例统筹配建其他功能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功能配套比例指引表
区域 | 医疗救护工程 | 防空专业队工程 | 配套工程 |
台州市区 | 2-4% | 6-9% | 10-15% |
其他县(市) | 1.5-3% | 4-6% | 6-12% |
各类人防工程防护等级、防化级别可参照下表确定:
人防工程防护等级、防化级别指引表
战时 功能 | 人员掩蔽工程 | 防空专业队工程 | 医疗救护工程 | 配套 工程 |
一等人员 | 二等人员 | 队员掩蔽 | 装备掩蔽 | 中心医院 急救医院 | 救护站 | 物资库 |
抗力 等级 | 核5 常5 | 核6 常6 | 核5 常5 | 核5 常5 | 核5 常5 | 核6 常6 | 核6 常6 |
防化 级别 | 乙级 | 丙级 | 乙级 | / | 乙级 | 乙级 | 丁级 |
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及连通要求。地块依法结建面积超出配建面积时,在满足规划或防护要求后,超出部分原则上以易地建设方式实行规划统筹调控。相邻人防工程之间,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按规划要求互相连通,或在适当位置预留接口。
4、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山体、水体等单独修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及城市地下交通干(支)线和综合管廊建设应依法兼顾人防需要。
5、人防警报、疏散设施设置要求。人防警报设施、疏散设施及重要经济目标按照人防专项规划和国家防护建设标准规范确定。项目单独设置的警报控制室建筑面积可以计入设计(竣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六、其它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人防、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加强工作对接深化联合审批和监管,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应按照《实施意见》及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细则,推进人民防空规划建设与城市规划建设的融合管理。
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