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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商业中心项目未按规定修建人防地下室遭处罚
  • 日期: 2021- 12- 10 09: 09
  • 来源: 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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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椒江对某合作社罚款55970.46元,处罚事由为其开发的XX村商业中心项目存在未按照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事实,并补交易地建设费233余万元。

XX村商业中心项目在今年5月份竣工验收时被发现未按照图纸及审批要求建设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情况,椒江人防立即抄告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经查实当事人的XX村商业中心项目于2019年6月17日取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批,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为1097.46平方米,XX村商业中心项目仅有一幢六层钢混结构建筑,当事人于2019年9月开始建造,并于2021年3月完工,该建筑完工后地下建筑面积为98.58平方米,其中消防水泵房建筑面积为87.05平方米,外半墙建筑面积为11.53平方米,消防水池不计入建筑面积,人防地下室实际并无建造。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给予警告;二、责令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三、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玖佰柒拾元肆角陆分(¥55970.46)。

【相关法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地面民用建筑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解读】

人防工程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设施,增强城市综合防御能力,即使在现代战争中,人防工程对减少平民生命、财产损失和增强国家的抗毁伤能力仍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平时期建造人防工程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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