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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侵占人防工程被处罚1
时间:2021-12-10 09:08 来源: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作者:台州市

【案例】

2021年9月,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州市椒江区某地下室时,发现有人将杂物堆放在人防区域。经调查,当事人金某将两张圆桌,两个简易支架、一个绿色垃圾桶、一个黑色塑料袋等杂物堆放在人防区域,涉案人防区域位该地下室人防门后一个房间,侵占了6.3平方米。其行为侵占了人防工程,但未造成人防工程损失,当事人已于2021年11月15日自行清理侵占的物品。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立案,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解读】

上述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予行政处罚。人防工程不是自家“后院”,一些单位和个人法治观念淡薄、战备意识不强、忽视人防建设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四十九条  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