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9项 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5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从国家人防办下放到省级人防办。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 5.《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民用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法律、法规对从事防空地下室设计、监理以及防护设备和设施生产、安装等活动有相应资质(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 1.检查相关企业是否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2.检查人防工程设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及提供服务质量情况; 3.检查有无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4.检查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5.检查有无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情况。 6.企业从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