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浙委[2001]28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目前我省各地人防工程造价和邻近省市的收费标准,经省政府批准,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并就规范人防建设收费有关问题一并作出规定。《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的文件,已发布在本网站的政策法规栏目。此次人防收费标准的调整,在我省自1992年实施人防政策性收费12年以来还是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