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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时间:2008-05-13 05:52 来源:台州人防网 作者:丁超

  

  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台人防办〔2007〕23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我办制订了《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2002]国人防办字第31号),省人防办《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04]132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市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查范围

  (一)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

  (二)各类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

  (三)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施工图。

  第三条 送审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文、当地人防部门关于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人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

  (二)台州市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一式五份,其中审查中心二份);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总平面图、各专业施工图、平战转

  换方案、工程面积核定单、项目概算(仅单建式人防工程需提供)、各专业设计计算书;

  (四)人防工程施工图CAD光盘一份;

  (五)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市人防窗口领取相关表格(可在www.tzrf.gov.cn网上下载),窗口经办人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二)申请人将填好的表格及申报资料到市人防窗口办理送审手续;

  (三)市人防窗口经办人员对申报表格及资料核对,符合要求者予以收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材料清单交申请人;

  (四)建设单位委托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通知申请人。如果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能满足规范要求需要修改的,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书》要求进行施工图修改;

  (六)申请人将修改后的资料及填写好“意见回复(回复人签字)”的《审查意见书》再送审复核(复核阶段不计入审查期限内);

  (七)复核合格后,审查人填写好“审查人确认”的《审查意见书》;

  (八)申请人凭《审查意见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4楼17号窗口)领取《审批意见书》。

  第五条 审查期限

   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